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仪征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名称:仪征市中医院。
第五条 医院地址:江苏省仪征市大庆北路70号,邮编211400。
第六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 功能定位:医院是本市区域中医药服务龙头单位,承担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任务,开展中医药临术医疗、教学、科研、康复、护理、治未病、中医药文化传播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中医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九条 医院精神:仁心仁术、和谐和中、精心精勤、诚信诚谨。
第十条 医院宗旨:服务对象优先,员工发展优先,关爱每一位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一条 办医方向: 始终坚持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办院方向,依靠中医特色与优势,依靠现代医学技术,促进医院中西医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发展目标:中医药领先,现代医学并肩,管理能力到位,中西医融合,为病人提供最佳服务方案,构建中西医融合的最佳医学服务模式。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努力实现四大战略目标,用中医药造福一方百姓,成就一批名医,造就数个名科,形成在省内有影响力、有公信力的名院。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明确政府的举办职能,完善政策体系,实施管办分开。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资产收益权,负责审议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 落实投入政策,实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对医院提供的中医药特色服务给予补助。建立健全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医疗费用、次均医药费用等控制性指标的监测,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第十六条 完善人员编制备案管理政策,建立人员控制数额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总量控制,以医院床位数为主要依据,确定人员总额,包括原审批确定的事业编制与备案制人员控制数额,备案制人员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险,并参照编制内人员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备案制编制人员享有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其职称评聘、人员经费补助与编内人员统一标准,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社会广泛参与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等行为的监管。
第十八条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对经济运行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强化对医院经济运行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考核评价挂钩,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条 落实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医院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医疗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落实用人自主权,按规定在人员编制数额和年度计划内根据业务需要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自主决定招聘人数、时间、条件和标准,对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实行医院绩效工资动态调整增长机制,医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调控水平内自主确定内部绩效考核分配办法。随着医院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加重、自我保障能力增强,绩效工资可在调控水平基础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传承发展中医药的办院方向,传承与弘扬中医药精髓,不断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运用中医药维护人民健康;
(四)促进中西医融合,不断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五)开展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范化培训,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五)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医药技术项目,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六)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七)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八)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护;
(九)承担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仪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节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备案制职工及其他合同制职工等。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享有传承、实践、发展、研究中医药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三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十八条 医院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医院党总支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医院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两名,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医院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医院党总支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贯彻落实《扬州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扬办[2019]103号),健全医院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医院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四十三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专职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检委员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医院纪检委员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第二节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
第四十五条 医院实行党总支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总支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设副院长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四十七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中医药传承、挖掘、创新工作规划与推进,组织制定和实施形成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七)负责医院中医专科、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工作;
(八)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九)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医药人才队伍。
第四十八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五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药事管理、护理、院感、输血、病案、医学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各委员会由不少于8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1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该委员会涉及领域的专家或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经院周会研究后予以公示,采取聘任制形式,聘期通常为3年,到期后由各委员会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提出是否连任,并由院委研究决定。各委员会每年召开主题会议不得少于2次。
第五十三条 医院各专业委员会职责:规范医疗行为,保证规章制定和岗位职责的全面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并进行专门调研,制定全面干预措施。委员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第五十四条 各委员会根据自身所涉领域,制定相应的制度,拟定每年工作计划,由委员会秘书或下设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专业技术要点,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决定需提交院周会讨论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调查权、查阅相关档案的权利。委员的义务: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委员会在需要通过以表决的方式来决定事项时,表决通过以超过到会委员数的50%为通过(到会人数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在院党总支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参与医院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员工积极性,办好医院。
第五十七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10%,职工代表每3年改选1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连任连选。职工代表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在职代会召开期间或闭会期间向医院递交议案,院党总支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的议案,积极采取其中合理的建议,做到一议一复。
第五十八条 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由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五十九条 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推动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形成,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医专科建设,开展、运用、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不断提高临床疗效;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技科室主要职责:承担医院临床诊疗的检查项目,为临床诊疗提供诊疗依据或配合治疗,直接或间接为患者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职能科室正(副)职科长(主任),临床医技科室正(副)职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负责本科室业务及行政管理事务,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注重群众民主评议意见,群众满意度低于70%的人员不能担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六十三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每年度进行述职报告,接受考核和民主评议,期满考核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六十四条 成立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六十五条 加强党总支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平台。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总支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作为职代会的常设机构,积极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六十七条 医院团委、妇联在上级团组织和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积极服务于医院各项医疗工作。
第七节 统一战线
第六十八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力量。院党总支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医院党总支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关系医院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举措、重要人事安排,在决策实施前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医院召开职代会,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使医院管理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九条 医院党总支以及行政领导班子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医院党总支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作出决定。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总支会、院长办公会和院行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七十条 党总支会: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总支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总支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要事宜。党总支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总支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党政办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医院行政管理的相关事宜,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每周召开1次,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遇特殊情况,院长决定是否召开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
第七十二条 中层干部例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会议。院周会主要传达上级指示,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管理事项及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层干部例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周会。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七十三条 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党总支书记、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责人、护士长参加;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次就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会:医院就某些重要事项的论证,邀请院内外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咨询委会员。咨询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七十五条 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以科室(学科)为单位,设立科室(学科)学术带头人。其职责为在医院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医院工作部署,负责本科学术和业务的整体发展,包括本医疗质量安全、中医特色优势发挥、科研教学及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等。
第七十六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总支会议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十八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科主任目标责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实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局面,让合适的人流动到合适的岗位。
第七十九条 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照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薪酬分配制度,不断完善职工薪酬体系。薪酬分配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坚持社会、医院、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工作质量和数量为基础,突出“管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在绩效考核中的地位,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八十条 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注重各类人才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并不断完善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在经费和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的职业化培养。推进职称聘用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按岗位、实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综合考核聘任。围绕专科发展培养科学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围绕领军人才培养优秀团队。不断完善高端人才和优秀人才引进机制。
第八十一条 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名中医学术传承工作,依托院内外名中医,开展名中医“师带徒”工作,建立新型师承模式。加强名中医工作室建设,促进名中医学术思想、临床经验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加强“臣字门”中医儿科、顾氏中医内科、“然字门”中医内科、林氏中医疮疡科等中医流派的学术继承和创新发展。
第三节 医教研管理
第八十二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医院按照国家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安全委员会是医院医疗质量的最高管理机构,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负责医疗质量有关人员的培训、规章制定、质量控制、分析改进等职责,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建设具有医院特色的全员质量管理体系。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第八十三条 坚持中医药领先,现代医学并肩,管理能力到位,中西医学融合,为病人提供最佳服务方案,构建中西医融合的最佳医学服务模式的理念,把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作为医院的核心战略目标,紧跟现代医学,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创新中医药服务模式,持续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院长领导下的三级护理组织管理体系,医院成立由分管院长、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士长等组成的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护理质量管理目标及各项护理质量标准制定、修改,并对护理质量实施控制与管理。护理部全面负责医院护理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药事管理
第八十六条 医院药事管理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药品和耗材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工作。药剂科负责药品、耗材的采购管理与合理使用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药品一律实行网上采购,购进药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建立健全医院临床合理用药监测、指导、评价工作。加强临床药学工作,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上报,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加强毒麻精放药品的管理,落实责任制,规范使用。
第八十八条 高值耗材采购遵循满足临床要求、保证质量为前提,选择技术先进、价格优惠、注重服务、讲究信誉的产品和供应商,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和患者利益。高值耗材采购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新品准入履行采购程序、临时性采购程序符合审批规范。建立高值耗材信息化溯源管理制度,实行条码管理,验收记录完整,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九十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制度。
第九十一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对外合作等制度;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第九十三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十四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九十五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九十六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节 后勤管理
第九十七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持续推进后勤社会化,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九十八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节 信息化管理
第九十九条 医院信息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性价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发挥信息化平台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进步中的支撑作用。
第一百条 医院建设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实现与区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建立起医疗、医保、医药以及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之间健康医疗数据互联互通机制。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制定信息和网络安全建设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建立信息化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投入力度。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三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第一百零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视、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一百零六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七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十百零八条 院歌 《你和我心连心》。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院徽

第八章 相关组织机构关系
第一百零一条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优化资源结构,提高优质资源利用效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第一百零二条 医联体组建的原则: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
医联体组建的目标: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
紧密型成员单位在医联体管委会授权范围内开展运营和管理活动。松散型成员单位以独立法人资格自主运营、自主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医院党总支。
仪征市中医院
2019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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